相关附件

京关缉违字[2018]015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15 号 当事人:若伊碧欧兰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 2 号院 5 号楼 5-9B 法定代表人:吴学工 一、2016 年 11 月 21 日,当事人委托华锦盛元国际货 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 号为 010120161000452311。经查,其中蓓欧菲益肌焕颜修 护精华露实际数量为 12 千克,申报数量为 14 千克;蓓欧菲 明眸紧致眼部精华露实际数量为 6.144 千克,申报数量为 10.14 千克;蓓欧菲明眸紧致眼部精华露限量版实际数量为 9 千克,申报数量为 10 千克。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 46887.35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二、2017 年 3 月 13 日,当事人委托华锦盛元国际货运 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为 010120171000095984。经查,其中蓓欧菲益肌焕颜修护 精华露实际数量为 30 千克,申报数量为 32 千克。当事人的 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42000 元。 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以上共计对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43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