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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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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02 号 当事人:北京微影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宁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 号惠通时代广场 10 号 院 当事人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暂时进口展览设备道具一 批,复运出境期限为 2016 年 9 月 22 日,但未按照规定期限 将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为 1647897.31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人 民币 16479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