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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8〕0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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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8〕013 号 当事人:乐金化学显示器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润采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 21 号 当事人委托北京光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申报品名为 “3D 光学测量仪(旧)”,申报税号为 9031499090,经海关认定, 该商品应归入税号 9031.802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 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18825.94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1.7 万元人 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