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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查字[2018]141 号 当事人: 北京泽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 3 号院 3 号楼 5 层 517 2017 年 9 月 13 日,当事人制作虚假合同、发票,委托北京高教科 仪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今龙方(北京)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作为报关公司,申报进口眼底动脉检测仪 1 套,申报价格为 21607.75 欧元,当事人已缴纳税款为人民币 34147.73 元。经查,该票 货物实际价格为 143315.57 欧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 226488 元,当事 人采取伪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造成偷逃税款人民币 192340.27 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 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上述走 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954116.1 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340.27 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9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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