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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941 号 当事人: 华锦盛元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宝珠子胡同 6 号楼 607 房间 2018 年 9 月 10 日,华锦盛元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 限公司代理戈尔(深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泡沫 塑料薄膜,申报总价为 4972.99 日元。经查,该票货物实际 总价为 4972998 日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 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 格共计人民币 309475 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 72850.42 元, 漏缴税款为人民币 72645.57 元,货值为人民币 382325.42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4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8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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