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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669 号 当事人: 北京盛世天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 1 号楼 216 室 2018 年 4 月 10 日,山西北方安特优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北京盛世天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 关申报一票货物,申报币制为美元。经调查,该票报关单货物 为实际币制为欧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使发 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的违法行为。货物完税价格共计 770596 元人民币,应纳税款 共计 216293.69 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 38355.53 元人民币, 货物价值共计 986862.69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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