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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07号 当事人:北京迪桑特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北口弘大路1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北京迪桑特有限公司使用6本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各类面料及料件 进行服装加工并将成品出口。该公司将保税进口料件进口后,全部或部分外发给其他企业进行 加工。上述保税货物外发加工均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经调查同时查明,该公司B01136450034、B01135450080手册项下的多项料件追加进口部分通过 快递进口,未按加工贸易手册报关进口,影响海关监管秩序。B01135450080手册项下241件服装 、B01136450022手册项下3件服装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加工合同、付款记录、进出口货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 明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北京迪桑特有限公司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追加料件未按加工贸易手册报关进口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2、对北京迪桑特有限公司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服装共计244件 ,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414万元。 3、对北京迪桑特有限公司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业务,将6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料件外发加 工,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8.72万元。 以上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9.53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