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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中缉违字〔2019〕0006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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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06号 当事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4年6月9日,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海关以科技开发用品名义申报免税进口地 震解释软件1套。上述减免税货物申报进口后,即由中国华电集团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其 后未经海关许可,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软件所有权转移至中国华电集团清洁能源 有限公司,直接记入该公司固定资产帐。直至2017年9月,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才 将上述软件资产所有权收回在该公司入账。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 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7.854311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涉案免税物品记账情况、进出口 货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处以罚款 人民币16.452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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