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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中缉违字〔2019〕00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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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05号 北京中金信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小芳,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 72号23号楼2层97室,联系电话:010-63982767-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 北京中金信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新 港海关、大连海关申报进口3票商品(报关单号:020220161000045655、020220161000040582、 090820161080037655)。经查,上述3票货物中的部分商品冈本避孕套在申报进口时归入税则号 列40141000,关税率0%,增值税率0%;而经北京海关归类办认定:冈本避孕套材质为聚氨酯 ,商品归类出现错误,应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 关税率10%,增值税率17%。上述归类错误的 商品货值共计59670.97元人民币,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125.57元。 以上行为有1.北京中金信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芳的询问笔录; 2. 北京中金信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 天津通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报关员孙学洁、大连灏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报关员郭奇 出具的情况说明; 4.北京海关的归类业务联系单; 5.北京海关的核税证明材料; 6.中关村海关移交的相关材料; 7.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8.北京中金信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为证。 北京中金信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之规定,涉嫌进口货物、物品向海关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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