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01 号 当事人:艾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门少东 海关注册编码:1105968753 地址:朝阳区光华路 8 号 17 幢 1 层 A102G 房间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你公司进 口的 14 票报关单项下下列商品:EDISON 长颈鹿叉勺套装、 EDISON 猫头鹰叉勺套装、EDISON 星星系列叉勺套装和 EDISON 筷子套装等,按照 8215990000 税号向海关申报,协 定关税税率 12.6%。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8215200000,关税税率为 18%。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 管规定,漏缴税款 175810.42 元人民币(其中漏缴关税: 150265.33 元,漏缴增值税:25545.09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96696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