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中缉违字【2018】0003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8〕0003号 北京天运联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孟凡晖,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 源路9号黄村镇政府东配楼三层。 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间,北京友源德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口德国BEGO品牌牙科类商 品,委托北京天运联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CIF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经调查查明,北 京友源德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进口上述货物时实际成交方式为EXW,该公司进口货物产生的 国际运费、保险费未向海关进行申报,贸易方式申报不实,涉及39票报关单。北京天运联辉国 际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上述进口 货物国际运保费未申报,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经海关计核,共计漏报运费90.0337万元人民币 ,漏报保险费35.3815万元人民币,漏缴税款27.1904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进出口货物 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对北京天运联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