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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中缉违字【2018】00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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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8〕0014号 现代威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尹骏模,联系地址: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大道 6号,联系电话:13601210735 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瑞,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 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2503-09,联系电话:13701194415 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间,现代威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委托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 )有限公司从韩国现代威亚株式会社代理进口数控车床商品。期间,共代理进口了4票数控立式 车床商品。 经查,现代威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员工将实际进口的货物品名为数控卧式车床,写成数控立式 车床,实际税号8458110090写成8458911090,并将错误信息传递给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 )有限公司,最终导致品名、税号申报错误。经中关村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95385.23元 。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海关计核证明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进出口货 物报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7700元人民币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