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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9]004 号 当事人:北京百恒昊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雪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2 号院内(707 厂)【5-4】2 号楼 3 层 306 室 自 2016 年 3 月 11 日至 2017 年 2 月 8 日,当事人作为收货 单位,向海关申报进口 Ella’s Kitchen 果泥、蔬果泥等货物共计 16 票。其中果泥申报税号为 19011090、19019000,蔬果泥申报 税号为 19011090、20071000,米糊申报税号为 19011090,甜 麦圈申报税号为 19011090。经查,果泥实际税号为 20071000, 蔬果泥实际税号为 21042000,米糊实际税号为 21042000,甜麦 圈实际税号为 19041000。另,上述 16 票货物中有 12 票存在漏 报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情形。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共造成 漏缴税款人民币 428982.12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 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 币 2413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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