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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9]003 号 当事人:北京蓝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秋珍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源景苑配套公建 5 层 F2 座 503 室 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2017 年 2 月 8 日,当事人作为经营 单位,代理北京百恒昊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Ella’s Kitchen 果泥、蔬果泥等货物共计 15 票。其中果泥申报 税号为 19011090、19019000,蔬果泥申报税号为 19011090、 20071000,米糊申报税号为 19011090,甜麦圈申报税号为 19011090。经查,果泥实际税号为 20071000,蔬果泥实际税号 为 21042000,米糊实际税号为 21042000,甜麦圈实际税号为 19041000。另,上述 15 票货物中有 11 票存在漏报运费、保险 费等费用的情形。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共造成漏缴税款人民 币 400670.14 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民 币 3126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 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