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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21 号 当事人:电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梶田宜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5 号 1 幢 518 室 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当事人申报进口点火线圈、 凸轮轴、油管接头等货物,经查,上述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 与应归入的税则号列不符,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067350.72 元及多缴税款人民币 4.39 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 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 640000 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 元。共计罚款人民币 641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