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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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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02 号 当事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璟瑜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永路(天堂河段)70 号 当事人于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5 月间,分别从北京、天 津、二连等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PC/ABS 树脂、铝卷等商品 61742 公斤,涉及 6 票报关单,申报运费少于实际支付运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12721.01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0.25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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