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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809 号 当事人: 华锦盛元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中剪子巷 17 号 200 室 2017 年 11 月 30 日,华锦盛元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 公司代理北京大地同丰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 (报关单号:010120171000155780),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 为天线,申报数量为 150 套,申报总价为 15600 欧元,申报 税号为 8517709000。经查,该货物税号为 85177070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 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 116911 元人民 币,应纳税款 21926.66 元人民币,漏缴税款 2051.79 元人 民币,货物价值共计 138837.66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61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