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8]023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8]023 号 当事人:欧文斯科宁复合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肇嘉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 18 号。 2007 年 2 月 12 日至 2010 年 3 月 11 日期间,当事人以 租赁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合金漏板。经查,上述货物租 赁铂、铑金属原料的费用未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人民币 6295626.81 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2018 年 12 月 1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海关行政处 罚告知单》(京关缉告字[2018]026 号),2018 年 12 月 17 日,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维持上述告知单内容,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处以罚款人 民币 63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