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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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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03 号 当事人:北京曦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 2 号院 2 号楼 14 层 1705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期间,当事人 北京曦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 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011820171000026144 号等八票报关单 项 下 货 物 , 申 报 商 品 为 “ 前 风 挡 玻 璃 ”, 申 报 税 号 为 700711900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 7007219000。你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18905.10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16158.20 元人民币、增值税 2746.90 元 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10400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