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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0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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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04 号 当事人:机汽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生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小 红 门 乡 南 四 环 69 号 35B 号 楼 D6-D7-D8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期间,当事人 机汽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曦宇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代理进口 011820171000015854 号等五票报关单项下货 物,申报商品为“前风挡玻璃”,申报税号为 7007119000。 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 7007219000。你公司的行为违反 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11719.42 元人民币(其中关 税 10016.6 元人民币、增值税 1702.82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6400 元人 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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