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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关缉违字[2019]0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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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9]008 号 当事人: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长勋 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 15 号 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册(B01176350006)过程中,备 案货物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经计核,货物价值共计人民 币 662.116221 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为处以罚款 66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 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 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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