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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0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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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09 号 当事人:北京伟斯曼鸿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钧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 52,54,56 号中栋 0101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期间,当事人 北京伟斯曼鸿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展翔国际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 011820171000017108 号等 13 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商品为“膨润土猫沙”,申报税 号为 250810000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 3824999990。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造成漏缴税款 29912.67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25565.54 元人民币、增值税 4347.13 元 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1.5 万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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