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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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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07 号 当事人:中烟烟机零配件采购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嘉 海关注册编码:无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 1 号院 6 号楼 3 层【园区】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期间,当事人作为消费使用 单位进口塑料制管子 13 票,申报税号 3917320000,关税税率 6.5%。经海关认定,上述塑料制管子应归入税号 39173100,关 税税率为 1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 税款 8421.75 元人民币(其中漏缴关税 7198.07 元人民币,漏缴 增值税 1223.68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中烟烟机零配件采购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了申辩,经复核,其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4600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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