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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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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08 号 当事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伟成 海关注册编码:110598000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三元东桥霄云路 21 号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期间,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 受中烟烟机零配件采购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进口塑料制 管子 13 票,申报税号 3917320000,关税税率 6.5%。经海关认 定,上述塑料制管子应归入税号 39173100,关税税率为 1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 8421.75 元 人民币(其中漏缴关税 7198.07 元人民币,漏缴增值税 1223.68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辩,经复核, 其申辩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4600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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