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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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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13 号 当事人:郭为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45139500 2018 年 2 月 23 日,当事人郭为乘坐 Z98 次列车由香港 红磡抵达北京西站,携带无线电测试仪器等货物未向海关申 报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现场海关对货物作暂不予放行处 理。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9358 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