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11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11号 当事人: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8号盈都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西原正弘;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752775X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间,东芝三菱电机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委托中外运敦豪国 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上海口岸以FOB成 交方式进口合计115票货物,上述115票货物的运费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3380.1元。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