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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217 号 当事人: 北京广信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 4 号华澳中心 1 号楼 9D 2017 年 3 月 17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 进口两票货物。 010120171000103164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板卡 7 个、直 流电源 3 个。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板卡 42 个。经计核,完 税价格为 190482 元,应缴税款为 32381.94 元,漏缴税款为 23450.7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 1.8 万元人民 币。 010120171000102541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板卡 42 个,实 际为板卡 7 个、直流电源 3 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 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 以上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 2.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