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pdf

内容详见附件

相关附件

214.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214 号 当事人: 北京瑞蜜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楼 16 层 2 单元 1701 2015 年 6 月 10 日,北京瑞蜜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 一般 贸易 方 式向 海关 申 报进 口货 物 一票 ,报 关 单号 012720151275015724,申报货物为 SCIO 生物反馈仪,申报 税号 9019109000。经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9018199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1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