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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246 号 当事人: 北京恒邦信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大环里平房北区 B004 室 2018 年 6 月 20 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两票货物。 010120181000251855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沙发、茶几等。 经查验,未发现申报第 4 项品名为沙发的货物,另发现有床、 玻璃台面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经计核,完税价格共计人民 币 274888 元,漏缴税款人民 2757.82 元币。该行为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 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 2200 元人民币。 010120181000251883 号报关单申报货物为床、餐桌。经 查验,未发现品名为床的货物;申报品名为餐桌的货物为玻 璃制台面一个、金属材质底座一个。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 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 元。 当事人存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更换上述两票货物海关标 记的违规行为。经计核,货物价值人民币 60407 元。该行为 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项规定所指之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更 换标记的违规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400 元。 以上共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8600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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