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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233 号 当事人: 北京紫金瑞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南白路 21 号 3 号楼 3 层 2018 年 5 月 29 日,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 式 申 报 出 口 俄 罗 斯 联 邦 20 票 货 物 ( 报 关 单 号 为 : 010120180000305981、 010120180000305988、 010120180000305993、 010120180000305996、 010120180000305997、 010120180000305999、 010120180000306003 、 010120180000306008 010120180000306012、 010120180000306017、 010120180000306041、 010120180000306046、 010120180000306049、 010120180000306051、 010120180000306052、 010120180000306054、 010120180000306060、 010120180000306061、 010120180000306067 、 010120180000306074), 申 报 价 格 共 计 20397747.78 元 人 民 币 , 申 报 退 税 款 2651707.21 元人民币。经查,实际价格共计 5457291.00 元 人民币,实际应退税款 743703.17 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 1908004.04 元 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90.8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