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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9】0014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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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天津中天万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687739898P 法定代表人:朱晓龙 单位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519室。 天津中天万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经南宫市华旭袋皮制品有限公司允许,以该公司名义 制作报关材料,并委托北京国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报关,北京国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又转而委托顺通世嘉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代理,于2017年12月5日向首都机场海关申 报进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010120171000486800。上述货物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 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鉴定报告、询问笔录、报关单据及其他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 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 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8 江江春 姑海关 (关印) 2019年04月23日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 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 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桔海关 (关印) 2019年04月23日 洁海关 (关印) 2019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