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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9】0015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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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中组违字【20 当事人:顺通世航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7861800064 法定代表人:卢刚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号6层603室。 2017年12月5日,顺通世航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 报关单号:010120171000486800。该票货物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鉴定,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鉴定报告、询问笔录、报关单据及其他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 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 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4月23日 福 鲜 家家 心 第四 不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 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 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4月23日 二 新 2019年04月23日 6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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