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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9〕0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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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9〕023 号 当事人:北京鑫奥侨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南 15 区 13 号 2017 年 3 月 6 日,当事人北京鑫奥侨迪商贸有限公司委 托 北 京 纵 坐 标 国 际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011820171000006855 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商品为“风 挡玻璃/钢化”,申报税号为 7007119000。经海关认定,该商 品应归入 7007219000。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造成漏缴税款 7311.33 元人民币(其中关税 6249 元人民币、 增值税 1062.33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6580 元 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 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