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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9〕00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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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34号 当事人:北京北方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庚宽(身份证号37011119650228207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70666F,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甲20号。 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北京北方生物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放 射性化合物碘-125重量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据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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