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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关中缉违字〔2019〕00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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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9〕0027号 当事人: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家林,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6493E; 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36票工业摄像头等商品,存在申报商品税号归类错误和货物品名申报错误的情况。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据、询问笔录、归类答复及其他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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