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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303 号 当事人: 艾科达(北京)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丰德尚苑 1 号(住宅) 楼 2203 室 当事人: 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静安东里 12 号院 1 号楼 A316 室 2018 年 10 月 12 日,艾科达(北京)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 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10120181000430133,第 1-3 项申报 品名:球阀,申报总价合计:109460 元人民币. 经查验,上 述货物实际总价为 109460 美元。 经查,对于货物总价的申报不实,艾科达(北京)工业 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都存在过失 造成的,都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艾科达(北京)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 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漏缴税款 139758.93 元 的违 法后果。 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 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 形,存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涉案货物 完税价格 750556 元人民币,应纳税款共计 163621.21 元人 民币,漏缴税款 139758.93 元人民币,货物价值人民币 914177.21。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艾科达(北京)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处以罚款人民币 0.7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北京纵坐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