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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306 号 当事人: 雷诺丽特恒迅包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河西路 3 号 雷诺丽特恒迅包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和 9 月 8 日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加工贸易手册 C01287450073 项下聚乙烯保税料件 88 吨和 132 吨,共 220 吨。该 220 吨聚乙烯保税料件自进口后一直存放于雷诺丽特 朗活医药耗材(北京)有限公司的外租仓库。经计核,涉案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720222.3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5.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