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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9]312 号 当事人: 北京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 1 号 二层 B2-116 北京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日端电子有限 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三票货物(报关单 号 为 010120171000304253、 010120171000270515、 010120171000282898),其中商品名为密封圈的货物,申报 的规格型号为“非机器仪器用”。经调查,实际规格型号为“机 器仪器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指之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存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 性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9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