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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191 号 当事人: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国航基地四号 2016 年 7 月 30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 物一票报关单号 010120161000290621,商品申报品名为插 头,申报数量 1 个,申报金额 6026 美元,申报税号 85366900, 关税率 0%。经查验,实际货物为钛合金制三通管,经归类确 认应归入税号 81089090,关税率 8%。该企业涉嫌申报不实。 经查询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发现,当事人自 2014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被查获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海关申报进口同品名、同型号的货物共 2 票(含本票),另 一票报关单号为 01012015101506957,申报数量 2 个,申报 金额 9898 美元,申报税号也为 853669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9637.8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0.7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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