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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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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243 号 当事人: 意仕埃汽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 1 幢 5 层 57 室 被执行人: 蒙塔萨汽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 1 幢 5 层 57 室 2012 年 9 月 29 日至 2014 年 9 月 29 日,当事人以一般 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共 6 票,6 票进口货物均包含型号为 “77”的钢板,申报税号为 72255000 或 72269200,关税税 率 3%。 经 查 验 并 经 归 类 办 确 认 归 类 , 根 据 W-3-0100-2014-0106 号归类指导意见书,实际货物已具有了 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具有专用型,应归入税号 87089999,关 税税率 1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3.76 万元。 意仕埃汽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德国 ISE 集团在中 国的一家独资子公司,德国 ISE 集团于 2013 年初被墨西哥 Metalsa 集团全球收购。2015 年 1 月 8 日,意仕埃汽车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 为蒙塔萨汽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公司全部业务由蒙 塔萨汽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法定代表 人、股东名称、公司董事等均已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以意仕 埃汽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以蒙塔萨汽车技 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被执行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 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2017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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