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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2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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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201 号 当事人: 北京新联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高 粱 桥 斜 街 59 号 院 2 号 楼 3 层 2-305-18 2014 年 7 月 4 日,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 司暂时出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 010120140514433994,该 票货物应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前复运进境或于规定期限届 满 30 日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当事人在办理延期手续时, 遗失了海关暂时进出口审批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遗失海关 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 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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