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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7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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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0577号 北京天时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英,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号楼洛克时代中心B座603室,联系电话:010-64891055-211 机场分局侦查科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调查,于2017年11月6日调查终结,于2017年12月上 旬移交法制科进行审理。 2016年8月5日,北京天时盈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盈达公司)委托凯创国际 物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 :010120161000300158,申报品名为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申报税号为8471499100,申报总 价为757084.02美元。经现场海关查验并报送归类(综协【2017】14号),进口商品包括处理器 机架、处理器模块、通讯接口模块、扩展处理器模块、扩展处理器模块、数字量输入/输出模 块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现场站设备应归入税号9032899090. 经调查,天时盈达公司因对进口上述商品的申报税号理解有误导致税号申报错误。2015年 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天时盈达公司共进口5票上述相同商品,税号均申报为8471499100. 经首都机场海关单证处计核,本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99533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 民币3273523.6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64317.53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对归类理解有误,未能对进口商品准确归类,导致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 ,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1、入境查验记录; 2、当事人自述材料; 3、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归类业务联系单; 4、税款计核证明书;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 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第十条(二)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而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处以漏缴税款1064317.53元人民币 约50%的罚款,即53.2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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