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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717 号 当事人: 莫弗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710 室 2015 年 12 月 29 日,莫弗安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委托 北京海翔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货 物 一 票 ,申 报 品 名 为 金 属 探 测 器 模 块 , 申 报 税 号 8543903000,价值 37015.88 美元。经查验,该商品为 X 射 线安检机探测器模块,属于 X 光机内射线接受部分的零件, 应归入税号 90309000。上述行为已构成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9340.44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 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54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