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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540 号 当事人: 杭州潘杰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 萧山区所前镇祥里王村 当事人委托北京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 方 式 申 报 出 口 货 物 一 票 , 申 报 品 名 为 铜 嵌 件 , 税 号 8481901000。经海关查验及归类,应归入税号 74122090。经 计核,可多税款人民币 11610.4 元,申报价格计人民币 77402.69 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93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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