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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中缉违字【2017】003 号 当事人:秉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硕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华展国际公寓 C 座1506 室。 2013年,秉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天鹏宇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从德国、加拿大等地进口 RIMOWA 箱包,在进口过 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44票,合计 漏缴税款人民币586128.63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秉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从德国、加拿大等地进口 RIMOWA 箱包,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 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33票,合计漏缴税款人民 币519683.94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 证言等证据材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进口报关文件等证据 材料;财务资料;海关核税相关材料;与 RIMOWA 公司签订的销 售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 定,决定对秉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64987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北京海关 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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