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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685 号 当事人: 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民营科技园区 68 号 2016 年 3 月 29 日,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迅 平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 其中一项申报品名接合衬垫的申报税号 84841000,实际货物 应归入税号 81029900,该企业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的税号等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查问笔录、货 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0.15 万元人民 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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