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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查字〔2017〕019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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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查字〔2017〕019 号 当事人: 天津永孚生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恒华大厦 1-1-2405 室 2013 年 7 月 31 日,天津永孚生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 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 KJ2 方式申 报进口货物一票,总运单号:85122045726,分运单号: 1Z3238V66799852968,申报货物为空滤,数量 2 件,价值 113.43 元人民币,经查验发现 2 件空滤内部夹藏烟丝 20.54 千克,涉嫌走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之以藏匿方式逃避海 关监管,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出境的走私行为, 并造成了偷逃税款约合人民币 1405.66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空滤 2 个、烟丝 20.54 千 克予以没收。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