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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497 号 当事人: 辛集市梓伊裘皮制品厂 地 址: 辛集市皮革商业城国泰路 1 号 2017 年 3 月 10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 物一票,商品申报为女式防寒上衣、税号 6202939000、数量 2100 件、总价 199500 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女式上衣、 女式 T 恤、裙子、牛仔裤、手机配件等,总价为 747070 元 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 多退税款人民币 10.57 万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8.47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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