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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2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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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259 号 当事人: 福斯华(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5 号理工科技大厦 1103 室 2015 年 5 月 6 日,福斯华(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暂时进 出口货物方式,申报出口小型乳品分析仪一台,申报品牌为 FOSS,型号为 DAIMI,序列号为 PT8,总价 25115 美元。 经查验,货物实际无品牌无型号,序列号为纸质打印后粘贴 于货物表面,申报的货物信息与实际不符,但并未影响海关 统计准确性,而是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属违规行为,应承 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的规格等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查问笔录、货 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 1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0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