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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28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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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7]286 号 当事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北京运营基地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向阳西路北侧 2014 年 6 月 27 日,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 申 报 出 口 来 料 加 工 货 物 两 票 , 报 关 单 号 为 010120140514311736、010120140514311737,运单号均为: 99923983293,申报商品名称为帽子、套服、夹克,申报总 价值为 360280 美元。经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于 2014 年 6 月 22 日及 2014 年 6 月 26 日将上述尚未放行货物运输 出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指之未经海 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发运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6.65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17 年 7 月 17 日